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