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据州、县级生态修复规划,按照生态修复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全过程质量监测。严禁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名义非法采矿。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