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以行政区为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体系,适时对生态产品价值进行统计核算并发布核算结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