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建立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生态禀赋、红色文化等优势,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