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系统治理,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连通性、稳定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