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