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