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系统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