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加强对自治州内青海湖、湟水河、大通河、黑河、布哈河等河湖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内重要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确保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