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规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