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刚察县沙柳河、祁连县黑河源等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鼓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设置湿地保护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