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草原调查制度,实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