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利、农牧和科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重点区域和森林、草原、湿地、河流、冰川、冻土等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状况、气候变化情况开展监测评估。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