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内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