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严格依法依规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