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国土空间利用任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