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六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及《哈密日报》上刊载。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