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条例案,应当至少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