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