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