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县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协同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