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山地型景区应当根据地形地貌条件科学设计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步道平整、防滑、坡道坡度规范,设置无障碍休息区域。在有升降需求的位置,配置缆车(索道)、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根据需求配备无障碍车辆。
岩洞型景区应当依据实际配备无障碍通道或者其他便利设施。有条件的,设置无障碍垂直升降装置。
河湖型景区应当建设无障碍码头,设置轮椅坡道,并清晰标记上下船只的行人路线。配备具有无障碍座椅、安全固定设备、安全扶手、无障碍标志等的游船。
演艺型景区应当在疏散口及通道附近设置轮椅席位,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施划无障碍标识,并配备陪护席位。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