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景区应通过各类标识、宣传手册以及网站、手机导览APP等形式,向游客提供以下无障碍信息服务:

(一)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布局与功能信息;

(二)无障碍路线图介绍;

(三)景区游览文字语音提示;

(四)咨询与预约电话;

(五)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功能;

(六)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