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景区无障碍设施应当包括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等基本设施。

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

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洗手台等。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包括:无障碍标识标志、无障碍通信设备、无障碍提示装置等。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