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景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第八条有效景区无障碍设施应当包括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等基本设施。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洗手台等。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包括:无障碍标识标志、无障碍通信设备、无障碍提示装置等。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