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景区,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相关建设行为执行旅游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鼓励各类景区积极参加无障碍环境认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