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编制景区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的意见,同时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篇,明确无障碍游览线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目标和要求等。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