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和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