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贮存、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金融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