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贮存、收集废旧蓄电池,落实防护措施,悬挂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回收台账,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