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