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购买者承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他电动车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销售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