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岗位人员配置不足的,其管理单位可以通过与社会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配置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