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鼓励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积极健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在公园、广场、居民住宅区和校园周边等场所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