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科技、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电影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企业、群众文化团队到农村、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开展经常性的流动公共文化服务,并建立流动服务站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设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