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