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资源互联共享。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服务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