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配置、更新、维护设备,完善服务内容,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