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雨、充电等配套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提供充电、维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