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