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