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和有关标识,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