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操作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