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六条有效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三)重度退化、沙化区域;(四)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五)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区域。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