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休牧相关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