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

(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

(三)重度退化、沙化区域;

(四)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

(五)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区域。

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