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