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