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恢复生态与兼顾农牧民利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