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