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