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旗县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县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整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举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