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合理利用草原试验示范、标准化养殖示范、草牧业试点示范等项目。

禁牧、休牧活动涉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边境一线戍边工作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