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内的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应当实行舍饲圈养。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草原禁牧、休牧区域实施舍饲圈养的牧民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